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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首购、订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以下统称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第五条 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第六条 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首购管理

  第八条 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

  (三)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

  (五)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

  (六)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九条 首购产品的认定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执行。

  第十条 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科技部推荐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产品,经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认定和评审后,可以补充进入《目录》。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第三章 订购管理

  第十二条 订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

  (二)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明确对订购产品供应商的具体要求、订购项目成果的详细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评分要素和具体分值等。

  第十六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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