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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修改

经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公务员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关于修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原第十五条“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擅自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修改为“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擅自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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